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3知民初54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锊西一海威路3号厂房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