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73民初272号
原告:***,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三村合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古镇南艺德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金装镇。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南德太阳能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南艺德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