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12503号
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任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迈、肖晓贞,分别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樊平,系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我司任职人事专员,负责人事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范围。故被告在知法懂法的情况下,未与我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自身工作失职(除被告以外,我司的其他员工均有劳动合同),被告应自行承担个人过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我司。被告入职后不久,工作表现懒惰怠工,还与人力资源总监发生严重激烈的冲突,在我司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告渎职、失职事实成立,故我司依法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1、我司不需要向被告支付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326.06元;2、我司不需要向被告支付赔偿金5056.6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9年9月4日入职原告处,至2020年1月16日离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7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5200元/月。被告主张其任职行政前台,原告认为被告的职位为人事专员。2020年1月16日,广州传诚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通知书》,主要内容有:根据被告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被告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将被告辞退。关于离职原因,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故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主张系原告违法辞退了被告。
再查,被告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分别是4630元、5100元、5061.67元、5008.39元、2666元。
另,原告提交了被告的《应聘者面试登记表》作为证据,认为面试登记表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已经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等。该仲裁委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0〕5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一次性加倍支付被告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17326.06元;三、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5056.69元;四、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没有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现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加倍支付被告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42.5元(计算公式:5100元/月÷31天/月×28天+5061.67元+5008.39元+2666元)。由于被告对裁决中确定的数额17326.06元没有异议,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26.06元。原告主张面试登记表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已经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该面试登记表并未列明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故对原告认为不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告主张被告工作能力不符合原告要求,故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56.69元[计算公式:(5100元+5061.67元+5008.39元)÷3]。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0月4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326.06元给被告***;
三、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56.69元给被告***。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诚安时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伊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舒琪
杨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