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申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礼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媛,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平市忠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者:梁冬英。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平市忠英建材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7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2019)粤07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8月19日,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递交材料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
本院认为: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仍不服本院(2019)粤07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 判 长 岑崇浩
审 判 员 朱迎春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覃乃友
书 记 员 肖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