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50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舒桃,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商业街2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495871A。
法定代表人:谢礼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一朗,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辉,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诚,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韦梅荣,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瑞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韦梅荣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6元,减半收取计7098元(原告***已预交1419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7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班
人民陪审员  雷志成
人民陪审员  欧阳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尉婷
欧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