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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代阳买卖合同纠纷(2019)粤0115执128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5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代阳,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唐县。
被执行人: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代阳。
关于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应履行向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900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5月31日起,以66,17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前起,以224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义务;代阳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因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4439元由被执行人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执行人代阳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鄂S华专一牌汽车一辆、鄂S吉利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亦未发现该车辆下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代阳户籍地法院湖北省随县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进行委托调查,但该法院回复本院调查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进行调查,该法院回复本院结果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代阳、贵州文博至胜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1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