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1191号
原告: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19号2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190331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住所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60元由原告广州市漫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