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皮都皮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4执恢55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299317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皮都皮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组织机构代码06582908-X。
法定代表人:熊金红。
申请执行人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皮都皮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皮都皮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96607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