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629号
原告: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茶园里南路东一巷1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8X5C。
法定代表人:李彩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誉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玫瑰路10号1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2RG2H。
法定代表人:朱丽萍。
被告: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8号怡康花园E栋2层商场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29931707U。
法定代表人:程良满。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977R。
法定代表人:赵义雄。
原告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誉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