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1126号
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二期裙楼1-商业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D9HN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然,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2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1901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重庆都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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