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03执68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

委托代理律师:杨雪,系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4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需支付欠货款524945.18元和违约金101301.35元及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834元及申请执行费870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8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依上述单位回复信息结果,除冻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数十家法院轮候冻结)及对其公司的车辆轮候查封、限制其公司股权转移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630080.53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冻结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数十家法院轮候冻结)及对其公司的车辆轮候查封、限制其公司股权转移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403执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顺红

审判员  张淼云

审判员  罗文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卓可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