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03民初873号
原告: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关紫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
法定代表人:支某1。
原告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678元,由哈尔滨强石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