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403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系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684.62元及违约金22440.2元(详见判决书),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申请执行费43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
(一)查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股份)。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失信及限制消费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由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293924.82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403执2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塔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带春
审判员 李庆琛
审判员 孔艳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刁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