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
法定代表人:马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苏0506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807.42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1元,由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3元,被告***负担1158元。***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苏05民终88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101965.42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101965.42元及利息,执行费142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1月10日、2月24日、3月18日、4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3年1月10日、2023年3月1日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4660.63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3231.63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冀C×××**的车辆,本院已委托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月,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镇小官庄村桥西组的宅基地房屋,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因该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成员共用,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到庭约谈,在指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231.6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142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零星款项,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及暂无法处置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06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王长栋
审 判 员 李晓东
审 判 员 殷志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宝轩
书 记 员 颜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