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四
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
法定代表人:**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乙字1号楼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226,6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因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三裁定书,继续冻结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
现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