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乙字1号楼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
法定代表人:**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志***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226,600元。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