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
法定代表人:**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乙字1号楼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裕民南路1736号、1740号、1744号、1748号,***216号-220号(双号),裕民南路1760号-1766号(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