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一康康复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乙字1号楼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6栋西侧2楼202。
法定代表人:**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226,6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
现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申请人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奥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