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503执保688号 综合审判庭、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2)桂0503民初99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2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11820587.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桂0503民初9957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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