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41986W,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科锦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世财。 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28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桂050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5××**丰田牌、川AE××**本田牌、川AZ××**江淮牌等汽车,因短期内无法前往车辆所在地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措施和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