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50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科锦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41986W。 法定代表人:周世财。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502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664542.9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502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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