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恢791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科锦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502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现阶段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恢79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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