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保285号
综合审判庭、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桂0503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6日实际冻结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7462435.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