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大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03执恢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科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7041986W。 法定代表人:周世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大气,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大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大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5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59,342.5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72元、公告费260元、**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大气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案款59,5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302.03元。本院在收取执行费843元后,已将余款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已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信息、网络资金等。本院已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大气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以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琨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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