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4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江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1996300842。
法定代表人罗孙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2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55722567XB。
法定代表人黄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俊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8647.53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为10486.00元,同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在建楼花的车位,且已依法查封,但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08647.5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耀存
审判员  覃 青
审判员  覃明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