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D组团D-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30623796L(4-1)。
法定代表人:廖春桂,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1执247号案件过程中,于2022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22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思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凤辉
书 记 员 韦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