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英松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团**。

法定代表人:廖春桂,总经理。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英松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甘秦村民委秦村**div>

法定代表人:秦英松。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公园路**v>

法定代表人:覃霖,镇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汉录,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英松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覃明泽

审 判 员  余媛媛

人民陪审员  曾延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