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团**。
法定代表人:廖春桂,总经理。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英松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甘秦村民委秦村**div>
法定代表人:秦英松。
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公园路**v>
法定代表人:覃霖,镇长。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汉录,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英松甘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覃明泽
审 判 员 余媛媛
人民陪审员 曾延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