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2582号
原告:梁辉文,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素凤,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分场(贵港市石场东面、湖井寨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54384759T。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梁辉文与被告贵港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梁辉文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辉文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辉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梁辉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 梦
人民陪审员  周玉莉
人民陪审员  闫京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黄雯娟
书 记 员  谢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