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1民初137号
原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5374622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西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2007202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苍梧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靖西市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