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电力宿舍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住所地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五小对面)。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一支路24号天然居1号楼1单元3层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预交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