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纳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0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住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电力公司宿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园一支路天然居1号楼1单元2层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西纳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地址:住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西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纳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靖调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纳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靖西县鸿顺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律师服务费共计1,065,000元,向申请人靖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0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纳源昌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纳源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靖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靖西市人民法院(2016)桂1081执167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蒙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