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蕴瑞居装饰有限公司、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524号
原告:苏州蕴瑞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宝裕广场105栋329。
法定代表人:刘立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坚,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上涌镇企业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蒋耀坤。
被告:中港粮油(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梧桐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华。
原告苏州蕴瑞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港粮油(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蕴瑞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蕴瑞居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