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6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上涌镇企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小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华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银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华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526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等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厦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等人退还给银厦公司钢筋款274.5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遂依法将***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中,对***等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名下有房产,遂查封了***名下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王厝山瓷都阳光星城2号楼135号的车位、址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王厝山瓷都阳光星城1号楼913室、1013室、1103室的房产、址在德化县××××层的房产,上述房产目前已于(2017)闽0526执1628号一案中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移送参与该案的财产分配。***、华辉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厦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