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蔡建峰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8223号
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织金县城关镇1杨柳河兴祥砖厂内,注册号522425600163831。
经营者:***,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国,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04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财贸学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12799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9.62元,由原告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