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织金县金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86号
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织金县城关镇杨柳河兴祥砖厂内,注册号522425600163831。
经营者:邓宗勇,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国,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蔡建峰,男,1985年10月0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财贸学校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127995。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蔡建峰、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立案。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70元,由原告织金县**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