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民初4981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毕节财贸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洁,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荣碧春
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秦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