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1民初5976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财贸学校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201279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毕节市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