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黔0624执249号贵州光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执24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光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贵州光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光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及材料损失费258024.95元及违约金;2.负担案件受理费7008元、申请执行费377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2021年3月11日,双方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5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168800元;在2021年9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光华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同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谭仕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