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黔0624执恢244号***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624执恢244号
***、***、***、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5624元,并支付以1956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164元,申请执行费2834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有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支付5万元,并且每月(9月开始)偿还5万元,知道款项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遂撤回执行申请。 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0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并根据被执行人所有案件所欠比列分配了扣划款,申请人***领取案件款70000元。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147708元,根据系列案件情况分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判决书中所有利息部分,只要求执行案件本金及受理费共计80778元。2020年10月22日全部案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从所扣划款项中将案件全部支付完毕,剩余案件款64086元转入被执行人其他案件中。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624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