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大鼎正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民初2703号
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工业园区。
负责人: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松,系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城北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湄潭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礼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加凯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