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4民初153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原思唐镇)城北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4574267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忠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收费通知,并告知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费收费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4546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