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4民初19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原思唐镇)城北街**,实际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双塘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军,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原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现户籍地贵州省。
原告***与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凡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