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沿江宏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3309号 原告:贵州沿江宏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4MA6E4KN030,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苗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7457426741,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沿江宏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交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