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黔0624执1274号思南县塘头镇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塘头镇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思南县塘头镇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塘头镇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0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6904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贵州共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履行200000元(已履行),余款部分在2020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毕。据此,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塘头镇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