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9180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龙家垭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8305291。
被执行人:贵州恒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滨湖小区天钰花园10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43508J。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宇原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恒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执行系统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无工商登记,未购买证券,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