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7221745635,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投资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朱波。
被执行人: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城关箐村,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3099670994T。
法定代表人:杨成学。
被执行人:杨远辉,男性,1976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杨成学,男性,1983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3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丁春娣,女性,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朱波,男性,1978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何信,男性,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远辉、杨成学、***、丁春娣、朱波、何信、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6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82323.04元,执行费5222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2022年4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5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于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