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0662号
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办两河新区盘州数字大厦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J3N08J。
法定代表人:侯雪平,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110046。
被告: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城关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99670994T。
法定代表人:杨成学,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学志,男,1985年7月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杨远辉,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刘静,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韦英,女,1971年5月28日,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县。
被告:杨晓霜,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学志、杨远辉、刘静、韦英、杨晓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现因被告杨远辉已支付清原告款项,故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贵州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万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若兰
书 记 员 罗 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