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9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执行人: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城关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99670994T。
法定代表人:杨成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贵州恒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和恒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6313.6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13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网络多次查控显示两被执行人零星银行存款,及时采取了冻结措施,后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二、2021年10月8日委托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调查**不动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显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0月15日查询恒茂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1年11月24日恒茂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该申请载明先支付10000元,之后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恒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制定还款计划,并已经支付款项10000元,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本案属于和解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2930号案件的执行。
如恒茂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恢复(2020)黔022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