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833号
原告:**发,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务农,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省晨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兴义商城3幢16层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314491P。
法定代表人:余应品。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郊路5号原地区印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21565148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教育局,地址: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环城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发与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实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免、缓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 正 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德?正
书 记 员 韦 如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