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991号
原告:张成进,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082D73623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大道兴义商城3幢16层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L1U248。
法定代表人:余应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册亨县教育局,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环城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2009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张成进与被告贵州衡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张成进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进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部分款项,不再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9元,减半收取4979.50元,由原告张成进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